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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行为已构成诈骗镇江代理记账罪

发布时间:2019-8-6 4:50:39

  两年前,家住忠县的王先生(化名)因生意往来与人产生货款纠纷,双方一直未能沟通协商解决。没过多久,王先生突然接到了讨债的威胁电话,令其立即付清货款,否则就上门实施暴力行动。迫于讨债人员的威胁,王先生无奈之下只好按对方提供的银行账户把货款打了过去,可事后与王先生有货款纷争的生意伙伴却称,他并没有让讨债催收货款,此时王先生才发觉遭遇了电话诈骗,立即向警方报警求助。随后,忠县警方寻踪追查,破获了系列非法买卖公民个人信息、电信诈骗犯罪案件。近日,记者从法院获悉,随着该案后一名主犯落网被判刑,案件的全部真相也被彻底揭穿。

  家住江西省鄱阳县的男子江某原是一名油漆工,每个月挣几千元钱也不算少,但其不安分想挣大钱,于是就干出了违法犯罪的事。2014年2月,江某因犯敲诈勒索罪,被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4年3月22日江某刑满释放回家后,不思悔改又与人合谋干起了坏事。

  2017年3月下旬,江某与吴某、江甲(均已判决)、胡某(另案处理)商议,在浙江省宁海县以15万元价格从薛某(另案处理)处购买8000余条包含联系人姓名、电话、地址、购买时间、购买商品内容的纸质公民个人信息。根据约定,四人各出资1万元,剩余的11万元找他人借款。按照四人事先的电信诈骗谋划,只要这一大群人中有半数入局,他们的发财梦就可实现。随后,几人便按分工展开了诈骗行动。

  法院审理查明,江某与吴某、江甲、胡某于2017年3月下旬至2017年4月上旬,先后在浙江省宁海县和江西省使用部分前述公民个人信息拨打电话,冒充债务或者黑社会人员,以被害人未付清货款为由要求被害人立即付清货款,否则将“上门”对被害人实施暴力威胁,以此骗取被害人钱款。根据商议,诈骗所得的钱款用于归还借款11万元及租房等开支后,再由江某与吴某、江甲、胡某分取。在短短不到一个月的时间里,江某与吴某等人以前述方法,骗取多名被害人共计10多万元。然而,江某等人的发财梦随着受害人的报警破灭,警方迅速行动打掉了这个诈骗团伙,并抓获了除江某漏网的其他全部团伙成员。去年11月6日,江某被忠县警方缉捕归案。

  忠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江某与他人共同非法购买公民个人交易信息8000余条,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且属共同犯罪,依法应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刑档内裁量刑罚;被告人江某与他人共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所购买的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电信诈骗,涉案金额11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属电信诈骗共同犯罪,依法应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刑档内裁量刑罚。

  法院认定,被告人江某在判决宣告以前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同时被告人江某曾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诈骗罪,并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如实供述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从宽处理。

  据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江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2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1.2万元;数罪并罚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并处罚金2.4万元。责令被告人江某与已决同案犯吴某等人共同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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