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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2011年3月31日前已经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但尚未参加基本信息采集的会计人员,在所在地财政部门办理会计从业资格有关事项时,须先进行基本信息采集与确认。采集时须携带下列资料:
6.如具有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镇江注销注册评估师等相关执业资格的,提供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凡参加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全科合格的人员,可以申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领时须携带下列资料:
6.如具有注册会计师、镇江注销注册税务师、注册评估师等相关执业资格的,提供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之日起90日内,到工作单位所在地财政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注册时须携带下列资料:
持证人员发生姓名、身份证号码、学历或学位、专业技术资格、会计专业技术职务等变更时,到所在地财政部门及时办理变更登记。变更时须携带下列资料:
持证人员在省内发生会计从业资格调转的(含在同一财政部门管辖范围内发生工作单位变更的),应当在90日内,到现所在地财政部门办理调入手续。调入时须携带下列资料:
4.调入后从事会计工作的,须提供现工作单位开具的从事会计工作的证明和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5.调入后不从事会计工作的,须提供户籍(居住地或暂住地)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持证人员调往省外的,应当及时到原会计从业资格所属财政部门办理调出手续。调出时须携带下列资料:
持证人员从省外调入省内的,镇江注册应先到原会计从业资格所属财政部门办理跨省调出手续,并在电子信息上传成功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到现所在地财政部门办理调入手续。调入时须携带下列资料:
5.调入后从事会计工作的,须提供现工作单位开具的从事会计工作的证明和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6.调入后不从事会计工作的,须提供户籍(居住地或暂住地)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持证人员离开会计工作岗位超过6个月的,镇江注册应当向原注册登记的财政部门备案。备案时须携带下列资料:
上述事项可以通过委托代理人办理,但须提供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
十一、镇江注销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会工作的,到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地址所在地的区县财政局办理,不从事会计工作的,到户藉所在地(居住地或暂住地)的区县财政局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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